本網鹽城訊:托運方委托承運方代運貨,承運人將貨物運回后,以托運人欠其運費為由將部分貨物扣留,雙方為此發生矛盾,托運方訴訟承運人返還財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67高某受射陽縣某制造廠委托,從浙江為該廠運回塑料粒子8.175噸,計327包。貨物運回后,高某以該廠欠其去年的運輸費1900元為由,截留10包塑料粒子,計250公斤,該制造廠對高某陳述欠運輸費1900元之事不予認可,高某遂將10包粒子帶走。為此該制造廠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返還塑料粒子250公斤,價值人民幣3500元。

案件審理中,高某對扣留原告10包塑料粒子計250公斤,塑料粒子每噸12500元均無異議。對原告欠其1900元運費的事實,因原告不予認可,且被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受原告委托運輸塑料粒子,被告應按雙方約定將貨物給付原告,而被告以原告欠運費為由扣留原告10包塑料粒子,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對此被告應承擔返還義務,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包塑料粒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在原告支付所欠運費后再返還10包塑料粒子的辯解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10包計250公斤塑料粒子(價值3500)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