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與堂弟張某某一起在無錫通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打工的張某竟無法制觀念,當得知堂弟在迪吧玩時與他人發生爭執并被毆打時,不分青紅皂白,手持西瓜刀,與堂弟一起趕至迪吧附近,將對方乘坐的汽車攔下,將其背部砍傷。日前,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52821許,被告人張某的堂弟張某某在無錫市錫山經濟開發區某迪吧與李某等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并被毆打。被告人張某得知后持西瓜刀與張某某至該迪吧附近,將被害人乘坐的汽車攔下,后張某持刀追砍李某,將其背部砍傷。經無錫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李某左背皮膚裂傷構成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責任,被告人張某系觸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