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板材卷走貨款 構成詐騙被判刑罰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2-22 瀏覽次數:504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林某某有板材銷售業務往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論罪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運費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因依交易慣例運費在卸貨時交付,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所指向的對象系交付運費后的貨款,故對詐騙數額應以其實際得到的數額認定,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