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8,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3700元繼續追繳,退賠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林某某有板材銷售業務往來。20081119,林某某委托被告人張某某從廣東拉兩車桉木芯板到邳州市銷售,并安排業務員跟車前往,處理板材在邳州的銷售事宜。20091122,被告人張某某虛構了板材是自己的事實,將兩車板材賣給徐州富源木業公司,在支付運費24000元后,分兩次將貨款83700元取走后潛逃。經鑒定,涉案板材價值為106500元。2009111,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論罪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運費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因依交易慣例運費在卸貨時交付,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所指向的對象系交付運費后的貨款,故對詐騙數額應以其實際得到的數額認定,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