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關,被執行人為執行局送來錦旗
作者:商東雷 發布時間:2009-12-21 瀏覽次數:536
原來,沭陽人黃某等三人和李某的兒子李小某發生經濟糾紛,經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李小某應當償還黃某等3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沭陽縣法院委托清浦法院執行此案。
淮安清浦法院執行法官接此案后,立即展開調查,李小某的戶籍登記所在地已經拆遷,李小某下落不明,根據法律規定,該案不符合委托執行條件應當退回,但細心的法官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李小某和其父親李某因合伙發生糾紛,李某應當給付李小某經濟補償款25萬余元。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承辦法官立即向李某送達第三人到期債權履行通知,并依法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剛開始李某對法院的執行措施還不理解,認為其并不欠黃某等人錢,承辦法官通過對李某明晰法理,說明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講清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從道理上陳述法院執行不僅可以實現黃某等三人的債權,同時也可以解決李某父子之間的經濟紛紛,敦促其盡快主動履行付款義務。通過法律宣傳,李某表示愿意變賣其船舶來履行義務。期間,承辦法官數次奔波于宿遷海事局和李某船舶掛靠單位之間,為李某聯系變賣船舶及過戶手續,深受被執行人李某感動。
有感于清浦法院執行法官真真切切地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被執行人李某主動變賣財產履行了義務,并為清浦法院執行局送來這面錦旗。錦旗上金光閃閃的大字正是清浦法院執行法官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這一主題活動的光輝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