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消協維權機制的現狀

1985年,在政府的主導下我國消費者協會設立,但是消協受到行政機制的支配、受到政府影響,導致我國消協維權機制存在以下缺陷:

1無法解決信息不對稱。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性是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利益遭到損害的主要原因,消協獲取的信息是自下而上逐級累積的結果,各級官員出于預算最大化的動機,存在提供不真實的信息的可能。

2、監管具有滯后性。決定監管到實施監管,要經歷信息采集、分析甄別、作出決定,采取措施時距離消費者侵權已經比較遙遠了,甚至監管措施作出之時,預期調整的行為已經不復存在,監管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

3尋租活動頻發。尋租行為可以為生產者取得利益提供一條快捷的方式,商家不免競相爭走。手握權力的官員除了被動接受回報,甚至可能主動成為商家的代理人。

二、完善消協維權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承認消協的獨立人格。消協有了獨立性,就能控制自己的開支,降低運作成本,并且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展各種業務活動,使靈感和創意能迅速得到運用,不受約束的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

2、細化并確認消協的權力。實際操作中,由于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于同一部門,導致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弱化。應當學習外國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細化并確認消協的權力

3、對消費者協會的“自治”進行限制“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所以法律可以對消協章程、運作程序等方面進行規制。

(二)加強消費者協會自身建設

地方消協的工作人員在編的工商干部和退休反聘的工商干部,有官員的余威而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服務內容有限,辦事效率不高。

1、消費者協會依靠的主要力量是消費者。消協應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一種唇齒相依的關系,調動消費者的積極性,使自己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資源,使自身真正成為消費者的代言人;

2、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聘用專業的人員進入組織工作,通過良好的服務在社會產生廣泛的影響,把組織的良好聲譽化為無形資產,有效地動員社會,增強組織實力。

3、消協運作規范化。消費者協會的監督,一是來自于政府依法進行的管理,二是消費者的監督。政府的管理是外部的,消費者的監督則是內部的。兩者有機結合,方能有效阻止消協中存在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