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只是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是沒有真正實施犯罪,這也會被判刑嗎?回答是肯定的。昨日,崇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宗搶劫案,三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他們當中最大的才23歲,最小的19歲。李羽、大寶、小振今年9月預謀實施搶劫,并購置了匕首、手套、口罩。三人攜帶“武器”來到江陰市,想在江陰市高巷路、環城西路一帶搶劫,因有聯防隊檢查而未實施,晚上兩點,3個人等了一晚上,沒有找到合適的下手對象,找到一個路邊攤,酒足飯飽,決定換個地方試試手氣。

第二天凌晨,三被告人在無錫市火車站地下廣場預謀再次搶劫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從他們身上繳獲匕首2把、手套2副、口罩2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羽、大寶、小振意圖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均應負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羽、大寶均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大寶還有被勞動教養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判處被告人李羽犯搶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大寶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被告人小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