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審結首例傳授犯罪方法案
作者:朱正明 沈麗 發布時間:2009-12-18 瀏覽次數:480
本網蘇州訊:近日,吳江法院審結該市首例傳授犯罪方法案,被告人楊某利用其網吧收銀員的職務便利,通過使用非法軟件篡改網吧收費軟件數據庫的方式侵占營業款,并將該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結果以職務侵占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008年8月,黃某介紹被告人楊某至吳江某網吧做收銀員,并與楊某約定,由其提供可以修改網吧收費軟件數據庫的軟件,楊某需支付軟件使用費作為報酬。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楊某通過該軟件刪除收費軟件的收銀記錄,將共計68000余元的營業款占為己有。在此期間,楊某還萌生了將該軟件提供給他人并收取軟件使用費的想法,他利用一次到其他網吧的機會,通過現場演示的方式,把利用軟件修改收銀系統內的收銀記錄從而侵占營業款的犯罪方法傳授給了該網吧的收銀員祁某,并收取了2400元好處費。
楊某工作的網吧所使用的網吧管理收費軟件由上海某公司提供并負責維護,該公司在例行檢查中通過比對被楊某修改的明文數據庫和隱藏的加密數據庫,發現了網吧的收銀記錄被更改的事實。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網吧雖然形式上類似個體工商戶,但確系個人獨資企業,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單位,被告人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又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