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近日,漣水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因證據不足最終選擇撤訴。

2009928,原告吳某駕駛面包車行至王某家門前路面時,面包車的滾動軸被被告王某堆放在水泥路上的豆秸纏住,原告遂與同伴一同下車扯去繞在滾動軸上的豆秸,在扯的過程中面包車無故起火致車完全被燒毀。原告吳某認為,村委會沒有盡責管理路面,以致王某隨意在路上堆放豆秸致自己面包車著火燒毀,遂將王某和該村委會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村委會共同賠償其車輛損失3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吳某應對面包車的起火原因是機械起火還是由于豆秸纏繞而起火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委托消防部分就起火原因進行相關確定,但因現場已經被破壞,起火原因無法鑒定,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證據予以證明。原告請求因無相關證據證實,最終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