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夫妻離了婚,原本從此在茫茫人海中就是各走各的路,誰也不欠誰的,然而朱某在離婚數月之后,還是被裹進了前夫欠下的一筆巨額借款糾紛之中。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對朱某的訴求。

2008626,吳某因為做生意急需周轉資金,就向其好友陳某借款人民幣530000元,并立了借據。同年721日,吳某與妻子朱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記載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后陳某多次向吳某催要該筆借款均未能償還,無奈之下,陳某以吳某與朱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吳某與朱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債務形成后不到一個月,吳某即與朱某離婚,考慮到該筆債務數額較大,吳某對該筆債務應該很清楚,但在離婚協議上卻只字未提及有該筆債務,相反在離婚協議上還明確記載“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該債務為吳某個人債務,朱某不承擔償還責任。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與朱某離婚前感情就已經破裂,且二人在廈門、如皋兩地長期分居,吳某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借款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究其立法本意,“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舉債人應就其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吳某向陳某借款借款后不到一個月即與朱某離婚,離婚前兩人感情破裂且長期分居,吳某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認定陳某提出的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吳某、朱某共同償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