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彩禮玩失蹤 法院判決母女共同歸還
作者:寧潔 發布時間:2009-12-17 瀏覽次數:627
本網常州訊:先是要首飾,買好后又要禮金,給過禮金卻提出要在市里買房子,不然就退婚!家住洛陽鎮的小張就碰到了這樣的“未婚妻”。
2003年,同在洛陽鎮某工廠做工的小張與小麗一見鐘情,很快就談婚論嫁起來。小麗先是提出了要買首飾,作為定情物。小張一口答應,并花了13000元買了金戒指、金項鏈等五件首飾送給小麗。而后,小麗的母親蔡某又提出,訂婚時,男方要送36800元禮金給女方。2004年3月底,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當天,小張托媒人如數將禮金送到女方家中,雙方約定好在當年底完婚。正當小張為婚禮做籌備時,對方又提出了一個要求,要在市區買房。這個要求讓家中并不富裕的小張一下子如落冰窟,買首飾、送禮金、辦酒席等事已幾乎用完了所有的積蓄,那里還有錢去買房子。小張只得和家人一起到小麗家與對方溝通,但麗母蔡某口氣堅決,一點轉圜的余地都沒有,而小麗的態度也是唯母命是從。婚事就這樣擱置了下來。2005年7月,小張得知小麗只身前往了蘇州工作,連忙聯系,小麗卻不肯告訴自己在具體什么地方,只說不要再聯系了就掛了電話。心急如焚的小張連忙趕到蘇州,四處尋找,但毫無結果。此后,小張又多次前往蘇州,在廣電臺刊播尋人啟事,仍無下落。難道活生生的一個人就這么失蹤了?看來小麗真是無心與自己結婚了。傷心失望的小張來到麗家,要求其母歸還首飾、禮金。可蔡某卻說首飾、禮金都給小麗帶走了,她們也不知道怎么聯系小麗,只有等她回來。再問小麗什么時候回來時,蔡某又一次含糊其辭。看情形,對方是不想嫁人也不想退錢,小張由悲轉怒,將小麗和蔡某一起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歸還首飾和36800元禮金。蔡某辯稱,原告交付的彩禮和首飾,自己只保管了一天就交給小麗,且該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因此原告的起訴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要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而從該案實際收取過程和風俗習俗考慮,兩被告小麗和蔡某應為共同返還義務人。考慮到首飾返還較困難,根據原告經濟狀況,結合原告與小麗相處較長時間,本案酌情折價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二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40000元。蔡某不服判決上訴。近日,經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