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001428公布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即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新增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是我國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個突破。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20013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明確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到離婚損害賠償里面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合法的婚姻關系,反映了社會各界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達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和制裁過錯方的作用。根據我國民法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離婚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有如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損害事實。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造成的損害事實是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損害事實是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和前提。

第二,行為人有過錯。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一方有過錯,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應注意,離婚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只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

第三,須有法定違法行為。法定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這四種法定違法行為不僅是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應盡的法定義務,而且勢必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更多的是來自精神上的痛苦,是非常嚴重的行為。除上述四種法定的違法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都不購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而且雖實施了法律規定的四種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也不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一方的過錯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有了這種因果關系,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財產或精神損害,則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須要有離婚的發生為前提, 只有離婚的發生,才導致受害方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這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如果不具備該要件,那么即使具備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如果沒有離婚這一前提,那么也不存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款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離婚這一前提的存在,才可能發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問題,所以離婚是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較新的領域,隨著時代的前進,社會的發展,隨著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婚姻家庭領域還會出現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早日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才能更好的發揮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功能,實現社會之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