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跨國銀行監管的若干思考
作者:劉利權 發布時間:2009-12-16 瀏覽次數:1137
內容摘要:通過對跨國銀行監管的重要性和目前跨國銀行監管面臨的困境進行分析,得出國際合作共同監管是跨國銀行監管的趨勢。同時指出我國要在跨國銀行國際監管中有所作為,并且必須從法律制度、基礎條件和監管水平等多個方面作出努力。
關鍵詞:跨國銀行 監管 金融風險
經濟的全球化帶動金融的全球化,跨國銀行如雨后春筍般地在全球各地出現并日漸活躍起來。雖然至今為止對于跨國銀行的定義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理解,①但其作為在全球范圍經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其特有的一些性質吸引了各國金融當局的相當一部分的注意力,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也提上了議事日程。
一、跨國銀行監管的不可回避性
(一)跨國銀行對全球金融的穩定性影響重大
跨國銀行經營網點分布世界各地,資產和人員在全球流動,其一舉一動也許就能在全球金融業掀起一場龍卷風。1974年5月,聯邦德國最大的的私人銀行赫斯塔特銀行因經營遠期外匯交易遭受重大損失而倒閉,僅隔一個月,排名美國銀行前20名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也因同樣的原因而倒閉。由此而引發的金融危機象多米諾骨牌在全球金融業界掀起了千層浪。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各國金融機構穩定的整體性以及彼此間的依存性空前增強。在跨國銀行危機的連鎖反應鏈條上沒有哪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孤居一隅,不受影響。由此可見跨國銀行的健康發展是全球金融業穩定發展的前提。
(二)跨國銀行本身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
世界各國過去20年,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發展實踐表明,經濟、金融全球化具有使各國經濟、金融活動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正效應,同時也具有使各國經濟、金融活動蕭條波動的負效應。尤其是后者,對全球和各國的經濟、金融震蕩有時還非常強烈,甚至是驚心動魄的。跨國銀行體系龐大,其分支機構分布于全球不同國家,而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情況又各不相同,這些都使得跨國銀行本身具有不穩定性和脆弱性。
由上可知,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是勢在必行、別無選擇的。但跨國銀行畢竟不同于各國國內銀行,它從成立、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過程往往超出了一個國家的管轄范圍,與多個國家的法律發生了聯系,由此就會引發出與國內銀行監管不同的一些問題,下面有必要對跨國銀行這一特殊存在進行分析,以期能解決相關問題。
二、跨國銀行監管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跨國銀行監管之困境
跨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可能同時遍布幾個甚至幾十個國家。依國際法之管轄原則,一個國家對某項事物能否行使管轄權,應視該國對該事務是否有合法的管轄利益存在;如果其他國家就該事務亦有合法管轄利益存在時,則應調和各國利益以決定管轄權的歸屬。[1]對于跨國銀行而言,一方面根據國際法的屬人原則,一個主權國家對具有其國籍的企業和公民的行為、利益或其他關系,不論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均可行使管轄權,因此,跨國銀行母行所在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母行設立在海外的分支機構享有屬人管轄權。然而如何認定跨國銀行的國籍并非易事,于是跨國銀行的管轄監督因其原籍國的不易認定,極易形成監督上的漏洞。另一方面根據國際法的屬地原則,跨國銀行在東道國從事跨國金融活動,必然要遵守東道國的有關法律,東道國也必然要依據本國有關涉外法律法規和國際間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直接地有效監管。
由于母國與東道國的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無論在監管目標、監管機構還是在監管手段和監管方式方面往往存在較大的差別,通常會產生法律運用上的沖突,加之監管機構相互之間很難獲取對方信息,并且由于主權原則,東道國往往無法對跨國銀行在別國的分支機構實施監管,這就削弱了東道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
(二)國際合作??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由上可知,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已陷入了困境。無論是母國還是東道國都無法單獨實現對跨國銀行的整體控制和監管。國別監管這一單一的監管模式已經越來越無法適應監管的需要了,因此,加強母國與東道國雙方監管機構之間的密切合作和聯合監管是對跨國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必然選擇。70年代以來逐漸顯現出來的危機更加促使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政府之間,加強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1、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成就
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令全世界金融非常震驚,由此催生了“巴塞爾銀行管理與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2]。該
委員會的目標不是追求統一各國有關監管的法律與對策,而是在各國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間建立協調與溝通。該委員會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以實現其宗旨和目標:(1)交換各國國內監管安排的信息;(2)加強有關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效力;(3)確立資本充足性的最低標準并審視在其他領域確立標準的必要性。巴塞爾委員會自成立以來,針對接連不斷的國際銀行倒閉事件及成員國共同關心的監管問題,制定并發布了為數眾多的“巴塞爾文件”,這些文件圍繞國際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及其風險防范主題,提出并闡述了一系列原則、規則、標準和建議,形成了巴塞爾體制。巴塞爾體制是十國集團成員國在銀行監管方面進行國際合作與協調的產物,是巴塞爾委員會二十多年來工作成果的匯集。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持續不懈的努力,巴塞爾體制的權威性在國際金融領域現已得到普遍公認,其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標準已被接受為有關國際銀行審慎監管的一種國際準則和標準。
跨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除上述巴塞爾委員會外,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積極的嘗試。第一、建立雙邊協調機制。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監管者之間通過雙邊渠道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聯系,是加強國際合作的重要舉措。第二、建立區域性協調機制。最典型的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歐共體的實踐。這種區域性的協調機制為跨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創造了一種新模式,在國際監督協調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跨國銀行國際監管之未來
(1)各國監管當局應樹立全球合作的意識
在國際金融日漸一體化的今天,雖然南北國家之間在經濟利益上大致處于東道國與母國的對立狀態,其銀行監管水平也有懸殊的差距,但在經濟生活中二者仍存在著根本性的共同利益,金融危機的驟發性與傳導性使南北國家存在著共榮共損的利害關系。[3]各國監管當局應充分認識到這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關系,相互之間加強協調與合作,尤其是主要代表東道國利益的發展中國家和代表母國利益的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簡稱南北合作)。這就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全球合作”的原則。
(2)充分發揮跨國銀行內部監管的作用
以銀行監管機關為主體實施的外部監管是一種典型的壓制性監管,它雖然較為客觀、規范和公正,但它始終滯后于跨國銀行金融規避下金融創新的步伐,無法有效監控跨國銀行較為隱秘的高風險業務,因此外部監管永遠存在著“監管盲區”與“監管誤區”。反之,作為市場競爭的實際參與者,跨國銀行更容易發現其自身的問題,并迅速查知問題的癥結,將危機消滅于萌芽狀態。因此在充分利用跨國銀行外部監管的基礎性規范作用時,跨國銀行的內部監管可作為外部監管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在外部監管難以企及的某些特殊領域發揮著獨到的監督作用。
(3)充分利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平臺作用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巴塞爾委員會并不擁有任何超國家的正式監管權力,其決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為其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就銀行監管事項進行經常性合作的“論壇”,并通過其不懈努力,在國際監管領域已具有無可爭議的權威,現已成為交換有關銀行審慎監管信息的世界性網絡中心。巴塞爾文件所確立的原則由于其自身的科學性,為各國監管當局自動認可,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在其中有巨大作用,所以應該發揮巴塞爾委員會的力量,使其為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管合作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我國在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中的作為
(一)完善我國跨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我國雖然不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但也列席參加巴塞爾會議,而且鑒于系列《巴塞爾協議》文件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我國政府應參照《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內容同時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制定我國的金融監管法。重點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市場準入方面,在不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基礎上,中國可禁止母國監管能力不足的銀行進入中國市場。其次,對外資銀行監管方面,應以母國監管為主。在我國,對外資銀行分行仍強調以本國監管為主,這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點和巴塞爾協議的原則精神。因此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應逐步過渡到以母國監管為主。其三,鑒于母國監管的重要性及東道國監管范圍受限,對跨國銀行應實行聯合監管。而聯合監管的良好運行最需要的是各國的通力合作,為此,在制定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時要考慮與母國監管當局分享信息,加強監管合作,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實現共同監管。
(二)完善我國銀行監管的基礎條件
要對跨國銀行進行有效監管,必須具備一些基礎條件,而這些基礎條件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并不具備。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不成熟的市場機制會導致宏觀經濟政策不夠穩定,加上經濟的快速發展也難免會帶來一些不穩定因素,這必然會影響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從而導致金融監管難度加大。另外,我國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尚不完備,金融監管信息披露制度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市場約束機制難以真正對銀行的經營發揮作用,而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健全,同時國外廣為流傳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在我國都沒有正式建立起來。所有的這一切都說明我國銀行監管的基礎力量非常薄弱,要想積極參予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管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三)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
要對跨國銀行進行有效的監管,需要一批高素質、高水平的監管人員。我國銀行監管者的水平和能力整體上偏低,難以勝任監管職責。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首先,要培養大批專業知識扎實同時又懂得計算機知識、外匯業務、會計、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建立監管人員的資格取得制度。其次,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管制度,對監管工作不定期進行檢查,建立監管責任的業績檔案,每年進行評定,作為對監管人員考核考察的主要依據,并將其與工資和職務晉升聯系起來。再次,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人員的違規和失職行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參考文獻:
1、周輝斌.WTO與我國銀行監管法制完善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
2、張忠軍.金融監管法論??以銀行法為中心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曾筱清.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李仁真.國際金融法. [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5、曾筱清,楊益.金融安全網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1]王文宇:《金融市場國際管轄之研究》,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5卷第1期第98頁
[2]該委員會每年召開三次例會,其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改善對國際銀行監管的效能;第二,提出從事國際銀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第三,為了改善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工作,與世界各國監管機構交換信息和意見。
[3]鄭彥:《金融全球化進程中的金融風險和中國金融安全》,載《金融與經濟》2006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