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由區劃調整引起的債務糾紛
作者:王秀富 發布時間:2009-12-16 瀏覽次數:622
本網徐州訊:一個法人分立成兩個獨立的法人,其雙方簽定的內部債務分擔協議對外部債權人的效力究竟該如何認定呢?近日,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利用內部債務分擔協議解決債務糾紛的案件。
區劃調整 討債無門
2001年1月,南京紫星天文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簡稱紫星公司,下同)與江蘇省侯集中學下屬的銅山縣春暉學校新區分校簽訂了天文儀器設備安裝協議二份,約定由其為新區分校安裝直徑
對簿公堂 各說自理
無奈之下,紫星公司于2009年11月份向法院起訴要求銅山縣春暉中學、徐州市春暉中學、江蘇省鄭集高級中學和江蘇省侯集高級中學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7.5萬元,逾期付款利息32850元,合計107850元。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就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和債務償付主體兩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
原告紫星公司在其提供的證據中訴稱,2006年10月份徐州市政府相關的《會談紀要》中指出春暉中學新區校區和大廟校區分別由鄭集中學和侯集中學接管,債權債務由該兩所學校進行分割。之后兩校根據該會議紀要精神達成《春暉中學債務分割協議》中將原告的這筆工程款列舉在新區春暉中學名下。紫星公司還提供了其業務員范守平的證人證言,證明原告方在不間斷的向侯集中學索要該筆工程款,以證明其主張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四被告均辯稱,紫星公司自己的業務員出庭所作證明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依據,因此,原告主張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來的銅山縣春暉中學已解體,現四所學校均不是合同的一方,不應承擔給付責任。鄭集高級中學進一步指出其與侯集高級中學簽訂的債務分擔協議與本案的原告沒有法律上的關系,該協議對外不構成擔保的作用,對外也不具有任何效力。侯集高級中學則指出其與鄭集高級中學資產分割中對于原告這一筆款項明確約定應當由新區春暉承擔,對此侯集中學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析理 定分止爭
審理后承辦法官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免使財產流轉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不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理由。對于債務人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應從嚴把握,即便本案原告主張權利有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兩被告在《春暉中學債務分割協議》中承認該債務,也應視為對該債務的重新確認。故對四被告的該筆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關于該筆債務的責任主體。因原新區分校不是獨立法人,其權利義務應由原銅山縣春暉中學承擔。區劃調整后,原銅山縣春暉中學分立為現銅山縣春暉中學和徐州市春暉中學,根據債務隨資產轉移的原則,被告銅山縣春暉中學和被告徐州市春暉中學應對該筆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鑒于原告在庭審后進一步明確要求由被告銅山縣春暉中學和被告徐州市春暉中學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被告侯集高級中學和被告鄭集高級中學無需再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判決,銅山縣春輝中學、徐州市春暉中學連帶償付紫星公司75000元,并按同期銀行標準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