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俗話說“同行是怨家”,同為經營運輸業,因經營發生矛盾,攔阻經營車輛,繼而糾纏,在糾纏過程中導致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訴訟要求賠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與吳某、劉某與他人合伙各自經營射陽至蘇南某線路的班車,雙方為發車班次曾經發生矛盾,經車站協調,每天中午12點和1240分輪班發車。200898日中午,吳某班車是12點發車,1130分左右有4個去常州的乘客上了1240分發車的孫某班車,劉某認為孫某車壓價搶客,就和吳某二人攔住孫某車輛不讓上檔。孫某夫妻聞訊趕到現場,孫某丈夫上前拉吳某與其發生糾纏,孫某見狀上前幫助丈夫將吳某、劉某往旁邊推,孫某與吳某、劉某為此相互糾纏。糾纏過程中,孫某受傷,孫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劉某因經營矛盾攔阻原告孫某車輛,繼而糾纏,且在與原告孫某糾纏過程中,導致原告孫某損傷,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孫某在矛盾發生時處事不夠冷靜,引起雙方糾纏,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在糾紛的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吳某和劉某的賠償責任。綜上作出,原告孫某的損失合計66854.19元,由吳某、劉某共同賠償孫某53883.35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