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圓滿化解一起連串勞動爭議案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2-16 瀏覽次數:561
本網南京訊:唐某等五人于2009年初進入南京某酒樓從事廚師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酒樓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半年后的一天,他們突然接到酒樓的通知,叫他們第二天不要來上班了。對酒樓的辭退行為唐某等人極為不滿,于是向南京市秦淮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該酒樓注銷了個體工商登記,秦淮勞動仲裁委遂以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為由終結了此勞動爭議仲裁。唐某等電話聯系酒樓業主陳某交涉未果,于是聘請了律師訴至我院,要求陳某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加班工資、補交社會保險等損失,唐某等訴稱在該酒樓工作期間常常加班,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0小時,現突然將其辭退,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該酒樓主體資格消失,但仍要求以勞動爭議為由起訴,請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該案移交到高淳法院民三庭后,承辦法官鑒于當事人情緒激動且又屬串案,立即認真研究了案卷,初步認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注銷,但雙方之間的糾紛仍屬勞動爭議,如業主只須承擔普通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這顯然對唐某等人不公平。為了能夠平衡雙方利益及時化解這起連串勞動爭議,承辦法官主動電話聯系被告陳某,讓陳某來院答辯,陳某來院后辯稱注銷酒樓是因為生意清淡無法經營,并非有意逃避法律責任,且酒店是將廚房承包給唐某,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普通民事范圍內的承包關系,至于其他人也只是與唐某發生合同關系,與業主并無關系,因此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為了能夠及時化解此案,承辦法官進一步詢問陳某,當時是否簽訂了承包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承包合同,那么可能推定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該酒樓注銷,業主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陳某稱當時沒有簽訂承包合同。了解到這個情況后,承辦法官順勢利導希望陳某能夠認清利害關系,換位思考,盡量與唐某等人實現和解。在有望促成雙方和解的前提下,通知雙方到我院協商解決,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都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陳某補償唐某等五人一個月工資。至此這起當事人間矛盾較大的一起連串勞動爭議終于成功化解。
這只是高淳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縮影,對于同類案件的解決也必將起到較好的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