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電動車雖屬輕型交通工具,但不合標準的電動車的“殺傷力”也不可小覷。1214,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由電動車引發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件,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韓阿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9301930分左右,韓阿龍酒后駕駛燈光、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英耐”牌電動自行車,搭載其子韓飛,沿楚州區309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馬甸鎮附近時,因速度過快,撞上同向在路邊行走的被害人楊某,致楊某頭部受傷,楊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交巡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阿龍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韓阿龍與被害人楊某親屬達成賠款協議,已賠款人民幣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阿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韓阿龍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確有悔罪表現,法院決定依法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