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涉及他人利益 債務分配何去何從
作者:張芳芳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15 瀏覽次數:491
本網鹽城訊:夫妻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判決雙方未能和好,再次訴訟來院,要求離婚。在庭審中,雙方均各自陳述大量債務,雙方對對方所報債務均予以認可。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朱某與丈夫李某于1988年8月31日登記結婚,同年農歷12月17日生一男孩。嗣后,原、被告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妻子朱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李某離婚,本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雙方關系未有改觀,妻子朱某于2009年11月6日再次訴至本院。
庭審中妻子陳述債務共為29000元,丈夫李某不予認可,妻子未能舉證證明;丈夫李某陳述債務共為為74200元,對此妻子朱某不予認可,丈夫李某不能舉證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但雙方在夫妻關系不睦后,未能協商和好。原告訴至本院,被判決不準離異后,再次提出離婚要求,故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雙方提出的債務因彼此不予認可,且都沒有舉證證明,且債務涉及第三人權益,可由權利人另行主張,故在本案中不予認定。遂作出朱某與李某婚姻離婚,對于雙方所報債務在本案不予處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