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姐名義結婚 二十同居生活是否該分離?
作者:郭志俊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14 瀏覽次數:540
本網鹽城訊:因為未到法定婚齡,遂冒用了姐姐的身份與男友登記結婚,這一錯就是二十年之久,近年來,雙方因感情不和發生矛盾,妻子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88年農歷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以其姐姐名義領取結婚證,其行為不合法,該結婚登記且屬無效,但原、被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應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了駁回原告劉某要求與曹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