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矛盾鬧離婚 轉移財產被確無效
作者:張芳芳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14 瀏覽次數:544
本網鹽城訊: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與丈夫離婚,在離婚糾紛庭審中,丈夫稱共同財產已經轉讓,法院駁回離婚訴訟后,妻子訴訟法院確認丈夫私自轉讓行為無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戴與丈夫小張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庭審中,丈夫提供其與黃某簽訂的轉讓協議,以證實其已將夫妻共同經營的養豬場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黃某。后本院駁回了妻子的離婚訴訟請求。嗣后,妻子小戴以不知情,丈夫與小黃惡意串通私自轉移資產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保護公民之間的合法民事行為,任何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是無效的。小張在夫妻關系惡化之際,未征得妻子小戴同意,就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黃某應當知道小張轉讓的財產系與妻子小戴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未征得對方夫妻雙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陳述和舉證,故兩被告之間的買賣協議應認定為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形成,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處分權,因此兩被告間的轉讓協議無效。遂作出小張與黃某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無效的判決。
射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