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某給付原告沈某汽車租賃費用528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413,被告楊某到原告沈某經營的邳州市天澤汽車租賃服務部要求租賃車號為蘇CP2193號轎車一輛,當時雙方簽訂了借車協議,約定每天磨損費即租金為120元,被告當日將車開走以后,共使用44天,于同年52717將車送到天澤汽車租賃服務部,當時被告并未支付租金且其后經原告索要租金未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楊某拖欠原告沈某的汽車租賃費用依法應當清償。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