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戶某某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的請求并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資3965.60元、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250元,同時判決被告為原告按照邳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為原告戶某某補辦從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戶某某于2009年3月到被告處從事沙發打樣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按每月工資4500元已支付給原告至2009年4月。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也為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雙方因工資數額及加班加點工資問題發生糾紛。原告遂向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另行支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滿一個月后至離崗期間一倍工資及欠發申請人提供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雙方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補辦社會保險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缺乏詳實的事實證據,僅憑推測計算的加班費與法無據,不以支持。”裁決內容為“ 一、被申請人徐州恒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依法支付給申請人戶某某工資13965.60元、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250元。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照邳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為申請人補辦從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申請人個人承擔部分應繳至被申請人處)。”原告不服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邳勞仲案字(2009)第144號仲裁裁決書,遂訴至法院要求請求法院撤銷邳勞仲案字(2009)第144號仲裁裁決書;被告支付原告工資71100元、經濟補償金9000元、加班加點工資29502.2元并為原告補繳養老保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戶某某庭審中未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其主張,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邳勞仲案字(2009)第1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內容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