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收當審核不慎 誤收贓物被判返還
作者:朱純 陳偉杰 發布時間:2009-12-11 瀏覽次數:532
本網無錫訊:經過江蘇省無錫南長區法院和無錫中院兩級法院審理,一起因典當行誤收贓物引發的返還財物糾紛,近日塵埃落定。法院判決典當行返還其收當財物,并對已失部分進行賠償。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間,陸某利用擔任甲典當公司庫房保管員、負責保管金條的職務之便,先后多次侵吞其保管的庫房金庫內的金條74根,價值三十余萬元。之后,陸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先后12次將上述金條典當給乙典當公司,所得當金共十六萬余元,均被其花用掉。08年3月陸某因構成職務侵占罪而被法院判刑,同年,甲典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典當公司立即返還上述金條74根,如不能返還則折價賠償。
針對甲典當公司的訴請,乙典當公司則認為,陸某侵占甲典當公司金條,應有陸某返還給甲公司;該公司收當金條時,對陸某等人的身份證件、有無公安布控等信息進行了審核,符合典當交易慣例,已形成了合法的典當合同關系;即便金條來源有問題,其收當金條時也不明內情,屬于善意收當,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權。遂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無權占有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典當的金條系陸某實施職務犯罪行為侵占而得的贓物,陸某對金條不享有合法權利,其自己或通過朋友將金條典當給乙典當公司,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未經權利人追認,乙典當公司并不能取得對金條的質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出質人出質的動產系其合法占有,是質權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而乙典當公司收當的是陸某犯罪所得的贓物,也不存在適用質權善意取得的條件或前提。而且,乙典當公司在收當金條時未按《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金條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予以查驗,存在過失。因此,乙典當公司對金條屬無權占有,應予返還。遂判決,乙典當公司向甲典當公司返還其仍占有的金條,并賠償因該公司變賣部分金條造成甲典當公司的損失。
一審判決后,乙典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審理中的爭議焦點在于乙典當公司收當贓物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當戶將動產典當,從法律關系上說,是將動產質押給典當行,以取得相應的當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出質人出質的動產系其合法占有,是質權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本案中,乙典當公司收當的是陸某犯罪所得的贓物,并非其合法占有的動產,因此,并不能適用質權善意取得制度。同時,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典當行在收當時,必須查驗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得收當贓物或來源不明的物品。作為專業從事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乙典當公司為促成生意,追求經濟利益而放松應有的審查,在收當訴爭金條時未按《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金條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予以查驗,客觀上為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了方便,其收當行為也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