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曾為戀愛在家人的祝福聲中舉行了結婚儀式,原本想白頭偕老,卻未料感情不和,名義妻子離了家,在離家期間未對女兒盡撫養義務,離家后數年后要求與名義丈夫分手,妻子訴訟要求對非婚生女享有直接撫養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鄧與小陳經人介紹相識,并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于1997年年底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事后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8822生一女孩?;槌醺星樯锌?,后因小鄧多次離家出走致雙方關系不睦。小鄧離家后小孩一直隨其父生活,從2008年起作為母親的小鄧從未支付小孩的撫育費用。后小鄧要求與小陳中止同居關系,并訴訟來院,要求判決對非婚生女享有直接撫養權。庭審后,非婚生女表示,不愿意父母分手,如果分手,愿意隨對其一直盡義務的父親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按照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屬于同居關系應予解除。關于小孩撫養問題,因原告離家出走后,小孩一直隨被告生活、學習,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結合小孩本人意愿,小孩仍隨被告生活較為適宜。遂作出非婚生女隨被告小陳生活,小鄧每年支付女兒撫養費18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