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分析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張燕 發布時間:2009-12-10 瀏覽次數:1084
隨著現代工業的生產發展和勞資雙方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工傷爭議在法院受理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中一直占有重要比例。張家港法院2007年受理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為58件,2008年受理66件,2009年至今已受理99件,呈現出數量逐步增加、審理難度較大、矛盾尖銳對立等特點。其成因主要如下:
一是法定程序復雜冗長。一般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仲裁等階段,耗時可近3年,有的案件在經過一審、二審后,到了執行階段,用人單位已注銷或者被撤銷,執行又面臨難題。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和工傷保險意識淡薄。工傷事故多發于技術含量不高、勞動強度較大、安全性能較差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建筑工地,實踐過程中,尚有不少企業尚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及時為職工參保,一旦發生傷亡引起巨額賠付,往往難以履行并引發訴訟。
三是用人單位濫用訴權。企業明知勞動行政部門所作工傷認定結論正確,但為了拖延支付賠償金而惡意提起訴訟、上訴,事實上不少企業也正是通過訴訟時間為“要挾”迫使勞動者接受較低的賠償價碼。
四是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過高。工傷事故賠償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賠償款對受傷勞動者的日后生活影響很大,不少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一旦因客觀案情遭遇巨大落差,上訪、投訴、無理纏訴乃至采取過激行為的事件時有發生。
五是代理人鼓勵訴訟。工傷賠償的處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企業和勞動者一般都欠缺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難以準確地預測賠付標準,部分訴訟代理人受經濟利益驅使一味鼓勵當事人投入訴訟。
六是訴訟成本降低。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
針對上述特點和成因,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立法。建議立法理順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和訴訟之間的關系,簡化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縮短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賠償等糾紛的法律適用。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企業應重視安全管理和設施保障,強化對新進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勞動者要增強對工作性質危險程度的預見性,提升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部門要通過檢查和宣傳提醒企業不要單純為效益而盲目加班加點,倡導尊重科學,確保安全生產。
三、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尤其應著重加強對部分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規范用工行為的教育和引導,促使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為職工進行工傷保險,建立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防范機制。
四、構建多元化的調處機制。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糾紛。對工傷事故審理中發生的新問題互通情況,對有爭議的問題共同進行研究,盡最大可能地統一認識,統一衡量標準,并通過相互間的探討,提高自身解決問題、適用法律的能力。
五、依法慎重審理。堅持“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適度向弱勢群體傾斜”的指導思想,多用調解、和解方式,保障受傷職工的絕大部分利益得以盡快實現。完善導訴制度,使勞動者獲得程序上的指引和幫助,從而減少訴訟的盲目性,做到理性維權。加強對訴訟代理人的職業道德教育,盡可能避免無謂的訴訟。避免過低訴訟收費帶來的弊端,對工傷事故賠償案件按訴訟標的收取訴訟費,但放寬勞動者申請減、免、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