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駕車撞人負全責 雇主主張雇員擔責得支持
作者:陳勇 劉敢德 發布時間:2009-12-10 瀏覽次數:562
本網鹽城訊:從事客運經營,雇傭駕駛員進行營運,在雇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使他人受傷,雇員負全部責任,雇主承擔了賠償責任后要求雇員承擔部分責任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雇員承擔過錯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雇傭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郭某從事客運經營,小張系郭某雇傭的駕駛員,2007年6月20日,小張駕駛原告的轎車途中,因避讓車輛導致翻車,致該車乘客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張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對車道疏于觀察,操作失誤,未能安全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故小張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車內乘客無責任。事發后,傷者訴至本院,要求郭某等人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本院判決,郭某賠償傷者損失合計114619.83元,負擔訴訟費用3192.4元,合計117812.23元。后在本院執行過程中,郭某與傷者協商,郭某實際給付傷者8萬元,并承擔了執行費用1520元,余款傷者已作放棄,案件執行完畢。另郭某陳述因該事故而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款8000元。郭某要求小張承擔事故責任,支付其賠償款未果,遂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小張作為原告郭某雇傭的駕駛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害,原告作為雇主已承擔了賠償責任。因小張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認定其存有重大過失。但被告作為雇員,其通過付出勞務的方式為原告創造效益,實際受益者為原告,被告所得的是雇工工資,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賠償款,有悖公平原則,結合小張經濟狀況、過失程度等因素,對原告損失小張應適當賠償。至于原告承擔的執行費用系原告未自覺履行本院生效判決所產生的費用,故不應計算在賠償款中。遂作出了小張支付原告郭某向傷者作出賠償款144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