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9年11月20日,江蘇省無錫濱湖區(qū)法院對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作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馬某某曾于2006年3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款2000元,2008年1月16日刑滿釋放。
2009年8月11日16時許,馬某某與韓某某等人在一麻將館內賭博時,馬某某借給了韓某某4000元。后馬某某見韓某某只能還其800元,遂電話告知楊某某(另案處理)有人欠了其4000元的賭債,要求幫其逼錢。當日20時許,馬某某又唆使黃某某(另案處理)將韓看管在一房間內,21時許,馬某某等人見韓某某稱沒錢還債,上去給了韓某某2個響亮的耳光,黃某某也對韓某某踢了數(shù)下。后馬某某讓黃某某繼續(xù)看管韓某某,稱“有錢就放人”。次日中午,馬某某又來到房間給了韓某某2個耳光,黃某某、楊某某均踢了韓某某數(shù)下逼其還錢。隨后,韓某某乘用手機聯(lián)系借錢之機向外界求救了。同日14時許,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員至上述地點解出了韓某某。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為索取債務,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從重處罰,馬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馬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