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天寧法院少年庭就原告肖某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被告黃某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作出其他可能給原告肖某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

 

5月,原告肖某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財產分割爭議較大。被告黃某在訴訟過程中將原告肖某租住房屋的防盜門砸壞,并多次在法院揚言及發短信威脅原告肖某,如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其意見分割,就要和肖某同歸于盡。6月,被告黃某沖到原告肖某單位對其進行毆打。次日原告肖某到天寧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經審查,被告黃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肖某的合法權益,并使其人身面臨切實的危險。天寧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護裁定,并于當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在送達時,法官告知黃某如違反該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法院可依法對其進行罰款、拘留。黃某當場表示自己毆打黃某是不對的,是一時沖動,今后愿意遵守裁定內容,不再威脅及毆打肖某。同時,法院將該裁定送達給了天寧區公安分局和天寧區婦聯。在此基礎上,少年庭仍堅持以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為目標,用心溝通,耐心調解,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利用少年法庭的溫馨環境,讓父母傾聽孩子的意見,讓孩子參與調解。經過多輪協調,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涉家暴離婚糾紛越來越多,該類案件的處理往往矛盾尖銳,處理不好的有的可能會演變為刑事案件,因此家庭暴力應引起司法機關乃至全社會的關注。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內部性、隱蔽性的特點,當事人往往舉證不足,相關職能部門也認為家務事不宜過多干涉,導致司法應對家庭暴力力度不夠。推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目的是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它開辟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暴受害方的一項嘗試,也是貫徹以人為本理念,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