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來,廣陵法院嚴格依照修正案的規定要求,將判處緩刑、管制的犯罪分子交由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在工作中不斷探索完善社區矯正措施,努力提升社區矯正效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實行分類管理,突出靈活矯正。根據矯正對象的犯罪原因、罪錯輕重等情況,指導社區矯正機構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在充分考慮罪犯意愿基礎上,對符合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條件之一者,由轄區矯正機構予以列管,避免因執行機關互相推諉導致人戶分離的罪犯脫管、漏管。

 

實行審前調查,突出矯正前置。對擬判處緩刑等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在判決前由主審法官到被告人居住社區實地走訪,聽取社區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全面評估適用緩刑對社區有無重大不良影響。加強聯絡溝通,組建專群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做好被矯正對象必要的矯前教育。

 

實行教育感化,突出思想矯正。加強對被告人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組織符合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參加公益勞動,培養其社會責任感與認罪悔罪意識,不斷提高矯正質量。有針對性地加強被矯正對象的職業培訓,提高其就業謀生能力,幫助其融入社會。

 

實行動態跟蹤,突出聯合矯正。建立矯正檔案,設立回訪考察卡,每半年進行全面回訪考察1次,對重點對象實行隨機回訪。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銜接,對脫管、漏管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被矯正對象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重新違法犯罪的被矯正對象及時依法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