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就業歧視法律救濟制度完善之構想
作者:唐瑩 發布時間:2013-09-10 瀏覽次數:1176
完善我國就業歧視之法律救濟,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迫在眉睫。立足國情,借鑒國外相關的實踐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完善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
1.明確就業歧視定義
明確界定“就業歧視”的法律內涵及外延、就業歧視的判斷標準、反就業歧視的例外情形及確認歧視者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可通過借鑒上文國際公約對就業歧視的界定,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對就業歧視的類型、適用范圍、調整對象作具體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只列舉了就業歧視可能涉及的四種因素,且是窮舉試列舉,不夠周延,所以應參照上文加拿大、英國相關的規定,把就業歧視范圍擴大到種族、民族、出生地、膚色、出身、國籍、信仰、性別、性傾向、年齡、犯罪記錄、婚姻狀況、家庭和殘疾等范圍,并且參照美國的規定,不僅禁止擇業的過程中的就業歧視,同樣禁止工作過程中工資待遇等不平等的就業歧視。
2.完善就業歧視懲罰制度
要加大對就業歧視者的懲罰力度,明確規定對違法者處罰的種類和對受歧視者的賠償標準,這樣一來,以遵循利潤最大化為原則的用人單位,在其通過就業歧視途徑所節省的成本和獲得的利潤與因為違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所受到的懲罰相比,產生較大懸殊時,往往會因為畏懼法律的懲罰而下意識的讓自身的用工制度趨于公正和透明。同時對于企業甚至政府部門違反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的,應該明確具體責任人,通過對個人的懲罰更有利于打擊就業歧視行為。
3.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證明自己沒有歧視行為。“當原告列舉的事實有足夠理由使法院相信原告受到了區別對待時,即可推定事實上的歧視存在。此時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用人單位必須用證據推翻存在歧視的假設;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區別對待不存在,或是合理需要的,則可判定歧視成立。”如用人單位提出證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規則,原告將難以承擔如此重的舉證責任。而事實上,作為被告的用人單位也比原告更有能力對存有疑議的勞動就業行為給出真正的理由。
4.建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
為了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就業權,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一個類似就業平等委員會的機構,獨立地、專職地處理關于就業歧視的案件且其機構職能亦可參見就業平等委員會的職能設置。在我國建立此類專門性的獨立機構,基于以下兩點理由:第一,從上文可以看出,我國存在大量的就業歧視現象,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機構處理此類案件,既可以減輕法院的受案量且不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第二,由于我國政治體制的原因,加之地方保護主義,使得很多地方工會直接受控于當地政府,不具有完全獨立性,而設立一個專門、獨立的機構處理此類案件,可以為受歧視的人群提供一個快捷、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5.建立公益訴訟機制
所謂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公益訴訟,尤其是就業歧視糾紛公益訴訟是一種獨具特色的新型訴訟制度,其運行需要遵循特殊機理。首先公益訴訟原告應具有廣泛性。公益訴訟制度取消對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當社會公眾的權益遭受侵害或受到現實威脅時,法律應當賦予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能夠以自己或國家的名義代表社會公眾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其次,實行無過錯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最后,適當減輕民眾提起反歧視公益訴訟的費用負擔,在立法上對公益訴訟的費用負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規定。
(二)完善監督機制
1.加強政府的監督和執法力度
在當前的就業環境下,要改善就業歧視的現象,單純依靠求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并不現實。因為公平就業的法律精神并沒有被用人單位所普遍信奉。要想改變這種局面,重要的是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的監督和執法力度。首先這需要政府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內,矯正用人單位的歧視性規定,營造公平的就業環境,確保公民平等參與就業競爭的權利。政府有責任加強反就業歧視立法和清理現有的就業政策。包括政府部門在內的各用人單位一方面要清理、矯正自身的就業歧視規定,另一方面還得共同致力于改善就業大環境。對就業歧視行為,政府要旗幟鮮明,實行嚴格問責制,加大用人單位就業歧視的違規成本。其次,應該在完善就業歧視的民事、行政訴訟的同時,建立憲法訴訟、實現憲法司法化。與此同時,盡快制定專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法,明確各政府在勞動監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要為勞動監察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物質條件,保證勞動監察機構有效地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最終為就業歧視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濟。
2.建立完善社會輿論監督
當今社會媒體發展迅速,信息傳播相當便捷,應充分利用媒體的特點,對反就業歧視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一方面,可以發揮網絡的優勢,建立反就業歧視社會輿論監督專門網站,充分保證勞動者的在受到勞動就業歧視時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揭露。另一方面,電視媒體對于就業歧視現象可以設立專題,長期對于各種就業歧視案例進行剖析評價,宣傳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引導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正確維護自己的平等就業權,同時也能對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進行監督,保障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建立反就業歧視社會組織
俗話說“一雙筷子容易折,十雙筷子折不斷”,在與各種各樣的社會歧視現象做斗爭的過程中,個人的力量往往都是十分微弱的,但是如果他們團結起來,組成各類社團或組織,互相幫助互相聲援,那么情形將大為不同。在國外反就業歧視的歷程中,產生了大量這樣的社團,如消除老年歧視協會、反歧視地方事務部等。各種社會組織積極投身反歧視的各種活動,成為政府與公民、老板與雇員之間有效的溝通橋梁;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廣大雇員和公民利益的代言人,各種社會組織為捍衛歧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做出了突出貢獻。事實證明,社會組織的工作是十分必要而且極富成效的。眾所周知,在就業歧視領域,受害的總是雇員一方。與老板相比,他們處于弱小、被動和劣勢地位。因為擔心被解雇或前途受到不利影響,他們往往不敢或不愿對老板的歧視行為公開進行抗爭。這時由社會組織及時站出來,向受害者提供各種幫助以及道義上的支持,以幫助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十分必要。對于企業和雇主來說,這種社會力量比單個的雇工更為強大、更具監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