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成文法相對于迅速發展的社會生活而言,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滯后性和不完善性,且法律是由語言文字所表述的,語言文字具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出現漏洞是在所難免的。法律公布后必須被適用,面對有漏洞的法律,法官卻負有對案件不得拒絕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義務,法官該何以應對?在實踐中,法官對法律進行解釋就成了必然。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于該類案型,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類案型比法律條文明文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因此適用該法律條文于該類案型的一種解釋方法。本文通過兩個判例的引入對當然解釋法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進行探究,以期當然解釋能被更好地認識和適用,在實踐中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現實存在:當然解釋在民事審判中的實例表現

 

【案例1】我國臺灣地區"臺北國王大飯店案"

 

本案的案情是臺北國王大飯店是被告,國王大飯店在建造建筑時超越了土地邊界,侵占了原告兩平方米的土地。但原告在國王大飯店建造房子的時候并沒有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侵占,待原告發現土地被侵占時,國王大飯店已經蓋好了,并經營了多年。原告發現國王大飯店侵占了他的土地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是要求被告國王大飯店拆屋還地;第二是照價收買。依照臺灣地區"民法"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意義,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筑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并得請求賠償"。本案原告在最初對自己土地被侵占并不知情,也就當然不會提出異議,但現在原告要求國王大飯店照價收買,在法律上卻沒有明文規定,應該任何處理?臺灣地區對本案的裁判采用了當然解釋的方法,臺灣地區"最高審判機關"在判決書中寫道:"'民法'796條規定,鄰地所有人知悉越界建筑而不提出異議者,雖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筑,但得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查知情而不異議,尚且得請求購買,則舉重以明輕,本案不知情,當然更得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這是將不知情因此未異議,與知情而不異議相比較,知情而不異議是重,法律規定知情而不異議的情況下還需購買,那不知情而不異議更應有權要求照價購買,這就叫作"舉重明輕"。(1

 

【案例2】張某訴李某非婚生子的損害賠償案。

 

本案案情是張某與李某于20001月結婚,200110月生一子張某某,隨著張某某不斷長大,張某覺得張某某長相不像自己懷疑張某某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就帶張某某前去作了親子鑒定,經鑒定張某某確實不是張某親生,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并賠償其損失50000元。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對婚姻當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而生子這種行為是否應賠償無過錯方沒有明文規定。本案審理法院對本案的判決采用了當然解釋的方法,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婚姻法》對上述行為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種行為從性質上來說要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要嚴重的多,較輕的行為且能夠獲得損害賠償,那嚴重的行為更應獲得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2]這就叫作"舉輕明重"

 

二、理論探源:當然解釋的法理所在

 

立法者制定法律都是有其立法目的的,解釋法律不僅不能偏離立法者的立法宗旨,而且應以貫徹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作為主要目標。立法宗旨,就是個別法律條文或多數法律條文規定所欲實現的基本立法價值。由具體法律條文所體現出的立法宗旨,是比較具體的,但由多數法律條文整體體現出的立法宗旨是比較抽象的。如果法律條文僅就為體現某個具體的立法宗旨而做出規定,但某個事實雖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但更符合該具體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則更應當適用于該法律條文。基于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如遇到某一事實比法律規定的情形更有適用的理由的情形,必然對條文進行解釋后才能適用,那么,法官這種解釋條文的方法就是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必然當然解釋是指法律無明文規定,但是依規范目的衡量,其事實較之法律所規定者,更有適用之理由,而徑行適用該法律規定而言。[3]在在現實社會中存在一類邏輯關系,叫"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只要提到其中的一個,則另一個理所當然包含在內。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所遵循的道理是既然法律對性質較輕的行為都予以禁止,那么對性質嚴重的行為更在禁止之列,這就叫"舉輕明重",同樣,如果法律對性質較重的行為都予以準許自由為之,對性質較輕的行為更是予以準許,這就叫"舉重明輕",那么,當然解釋的法理依據就是"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和大陸法系國家的一些論述中對當然解釋都有一些說明。

 

(一)當然解釋在《唐律》中的對照

 

早在我國唐朝時, 法律就規定這一解釋方法。《唐律(名例) 》中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諸斷罪皆須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二十"[4]該條中"舉重以明輕"的意思是說如果一個行為刑法沒有規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為犯罪來處理,就可以采用舉重明輕的方法。意思是說一個重的行為刑法都明文規定不是犯罪,那么這個行為比它輕,當然更不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通過這兩種方法就使得法律當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或者沒有明文規定不是犯罪的行為能夠分別按照罪或非罪來處理。"舉輕以明重"的意思是是指如果一個行為,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要想把它作為犯罪來處理,可以采取舉輕明重的方法,就是說一個輕的行為在刑法當中都規定為犯罪,你這個行為比它重,即使刑法沒有規定,也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該條所載明的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所體現的就是當然解釋。

 

(二)德國民法理論對當然解釋的闡述

 

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拉倫茨教授關于當然解釋的觀點是"舉重以明輕推論",拉倫茨認為"舉重以明輕的推論之正當理由與類推適用相同,均存在于正義的要求:應做相同評價的構成要件,應作相同處理,除非基于恰當的理由,法律規定應為不同的處理,或不同的處理可基于特殊的理由被正當化。"[5]

 

(三)"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含義解讀

 

根據法律精神的趣旨不同,當然解釋可劃分"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兩種方向幾乎完全相反的路徑。"舉重以明輕" 即根據法律規定的目的來考慮,如果其事實較之于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法律規定的情況更重,就可以直接適用該法律規定。"舉輕以明重" 即根據法律規定的目的來考慮,如果其事實較之于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法律規定的情況更輕,那么按照立法的意思,既然較輕的行為都適用該規則,較重的規則就更有理由適用該法律規定。由此可見,"舉重以明輕"適用于自由行為場合,理由是性質嚴重的行為都被允許,那性質輕的行為更有作為的必要。"舉輕以明重"適用于禁止性規范場合,理由為性質較輕的行為都被禁止,那么性質嚴重的更應被禁止。

 

(四)""""的界限劃分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中的""""如何來認定,對當然解釋的適用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解釋者在運用此種方法的時候對于""""的判斷如何體現了解釋者內心的利益衡量以及運用各種標準作為利益衡量的標準?筆者認為,當然解釋的適用須以具有高度價值共識為前提,并應以價值取向、目的論的思考手段,使他人得以理解其決定。""""所體現的就是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的最低和最高界限。如果一個法律條文是任意性的規范,其體現的立法宗旨是鼓勵行為的發生,那么就應取 ""的標準來衡量某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如果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行為的相似,但行為性質叫規定更為輕,則該行為就更可為。如果一個法律條文是禁止性規范,其體現的立法宗旨是禁止為某些行為,那么就應取""的標準來衡量某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如果行為的性質比條文規定的行為性質要嚴重,那么該行為當然有更不的為的理由。

 

三、獨立性分析:當然解釋與其他解釋方法的比較

 

(一)當然解釋與類推適用比較

 

類推適用,系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5]在學界,少數學者認為"當然解釋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者",但大多數學者認為當然解釋與類推適用有著明顯的區別。筆者經過比較認為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第一,二者性質不同。當然解釋為狹義法律解釋方法之一,而類推適用為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之一。第二,二者適用的條件不同。當然解釋可由解釋者根據自己的理解直接適用,無須依附其他條件;而類推適用是為填補法律漏洞而參考相似案件的處理進行的,須借助于"類似案型應作同樣處理"的法理規則。第三,二者衡量的標準、涵蓋范圍不一樣。當然解釋以法律條文所體現出的立法宗旨作為解釋的范圍,其涵蓋的范圍較廣,而類推適用為了解決個案填補法律漏洞一種的方法。第四,二者適用的法域不同。當然解釋可適用于公法和私法領域;但類推適用僅能適用于私法領域,決不能適用于公法領域。

 

(二)當然解釋與目的解釋比較

 

目的解釋,指以法律規范目的為依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7]臺灣著名民法學者王澤鑒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實踐立法趣旨為其基本任務。因此,任何人解釋于解釋法律時,須想到的基本問題是:為何設此規定,立法目的何在?立法趣旨之探求,是闡釋法律疑義之鑰匙。目的解釋之所謂目的,出法律之整個目的外,似應包括個別法條、個別制度之規范目的。[8]當然解釋與目的解釋同屬于法律解釋方法,有著一些相似之處,但也存在區別,第一,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活動的最高境界,目的解釋往往是在運用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其他解釋方法仍不奏效的情形下適用,其解釋難度與解釋風險均大于其他解釋方法。當然解釋為一種普通的法律解釋方法,其解釋難度與解釋風險均大于其他解釋方法。第二,當對法律條文的含義理解發生岐義時,如能探尋到立法者的本意或宗旨,防止司法對立法的僭越,適用目的解釋恰當地通過創造性的司法釋法活動實現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并便于人們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價值取向。當然解釋是在行為比法律明文規定更有適用的必要而法律卻無規定的情形下司法者對立法者立法本意的理解而運用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司法者自身的行為。

 

四、制度構造:當然解釋的類型化適用

 

當然解釋是在法律明文規定之外,基本法律精神而進行的法律推理。它的適用模式是如果依據法律規定,對構成要件A應賦予法律效果C,假使法定規則的法定理由更適宜構成要件B(與A相類似的)的話,法律效果C更應賦予構成要件B。文字表達形式為"尚且"如何,"當然""更得"如何這樣的措詞。

 

當然解釋推理基礎依據的有形式邏輯、規范宗旨和事物屬性。關于在當然解釋的過程中,這三種依據是否必須同時具備?而筆者認為,三種依據是否要同時具備,應當首先分析研究這三種根據共性和區別,及其當然解釋中的具體作用。形式邏輯作為當然解釋依據的理論基礎,"當然"這一概念的邏輯關系是怎樣的?有的學者認為,形式邏輯上的當然道理是指從邏輯上講,刑法規定所使用的概念當然包含被解釋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種屬關系。[9]有的學者則主張邏輯上的當然是指解釋的概念與被解釋的事項問存在種屬關系或者遞進關系。[10]這些學者主張當然的基礎是形式邏輯中概念的種屬關系或遞進關系。筆者認為,形式邏輯作為當然解釋依據的基礎是遞進關系。關于規范宗旨。當然解釋是法律規范的宗旨,確切地說是全部法律規范的宗旨的體現。任何法律規范都有其想追求的目的,而規范宗旨就是個別或者多數法律規范所要實現的基本價值,個別法規的立法宗旨依據個別法規的屬性易于判斷,而多數法規的整體立法宗旨較為抽象。個別法規的立法宗旨是實現整體立法宗旨的組成部分,如果法律僅就個別立法宗旨制定條文,某一行為事實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從該條文的立法宗旨來看,尤甚于法律已經規定的事項,更有適用理由,這時就當作當然解釋。關于事物屬性。事物屬性筆者認為包括人的理性和事物屬性兩個方面。人的理性是指人用智識理解和應對現實的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夠辨識一般性原則并且把握事物內部、人與事物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關系;而事物屬性是指基于事物本身的性質在解決某個問題時迫使決策者去接受它的令人非同意不可的和不可辯駁的力量。[11]解釋者在適用當然解釋前提必然是根據自身的能力水平對事物屬性進行定性后覺得有解釋的必要才會適用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這三種依據的任何一種都可以單獨作為當然解釋的依據,因為每個依據都有自己獨特的屬性,而這種屬性也達到了讓當然解釋成為可以接受的一種解釋方法的程度。當然解釋在民法的各個領域都可發揮自己的作用。

 

()在合同法領域的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本條第(三)(四)項的理解為"一方違約后只要未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應該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即使是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也可以不考慮根本違約的情況,而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 這一觀點的根據就是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法理。《合同法》第374條規定,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重大過失時,應該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保管人故意不盡到保管義務致使保管物毀損滅失,那保管人是否應盡賠償責任,該條沒有明文規定,根據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法理,保管人有故意時當然更應負責。

 

(二)在物權法領域的適用

 

我《物權法》第87 條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鄰居間晾曬的衣物飄落他人土地之上,是否可以到他人不動產之上取回? 對此雖然《物權法》沒有規定,但是按照舉重以明輕的規則,建筑物所有人有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義務,自然也應當允許他人取回飄落其上的衣物。又如,根據《物權法》第59條第2 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那么,土地補償費的處分是否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按照舉輕以明重的規則,既然使用分配都需要本集體成員決定,其處分更應當經過本集體成員來決定。

 

(三)在侵權責任法領域的適用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若交通事故系由于非機動車或行人故意所引發,則機動車方免除對非機動車或行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由非機動車或行人自負),那事故如造成機動車一方財產或人身發生損害,則非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本條中并沒有規定非機動車方需要對機動車方的損失進行賠償,是否就意味著非機動車駕駛人、行為就應對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依據"舉輕以明重"之當然解釋方法,非機動車方或行人還需要對機動車方的損失進行賠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若交通事故系由于非機動車方、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所引發,則機動車方減輕對非機動車方或行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損失由非機動車或行人自負),依據"舉輕以明重"之當然解釋方法,非機動車方或行人還需要對機動車方的部分損失進行賠償。

 

(四)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的適用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由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情節嚴重的。本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該條規定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故意殺害、殺害其他繼承人、嚴重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行為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那么,如果繼承人由故意嚴重傷害被繼承人的行為,是否也喪失繼承權呢?該條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繼承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繼承人故意嚴重傷害被繼承人這種情形與上述幾種情形相比,其性質嚴重程度雖低于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但也重于其他三種情形,根據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的原理,該情形當然應適用于該條文。

 

五、結語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裁判方法是正確進行裁判的利器,當然解釋法只是眾多"利器"中的一把,當然解釋法對法律漏洞彌補還有著潛力可挖,當然解釋法在我國法院案件裁判中運用的還不多,本文僅是拋磚引玉之作,以期能有所共鳴, 同時借以提高自身在審判實踐中通過解釋法律來發現法律的能力, 從而促進司法裁判水平的提高。

 

 

注釋: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8

 

2)載www.fabao365.com/panli/panli_131518.html,于2011515日訪問

 

3)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59

 

4)浦堅主編:《中國法制史》, 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年版, 150

 

5)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98

 

6)楊仁壽:《法學方法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93

 

7)梁彗星:《民法解釋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8

 

8)梁彗星:《民法解釋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9

 

(9)李希慧:《刑法解釋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頁。

 

(10) 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5頁。

 

(11) []博登海默:《法理學一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第454-4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