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法官巧調解 勞企干戈化玉帛
作者:邵錦浩 丁扣萍 發布時間:2009-12-09 瀏覽次數:478
本網鹽城訊:來到鹽城市某齒輪廠上班的喬某,做夢也沒料到進廠不長時間就經歷了一次工傷事故。傷后治療、申請認定工傷、工傷等級評定、勞動爭議仲裁,已耗費近兩年時間。此后,雙方因認為仲裁裁決不公,又走上訴訟之路。近日,經過建湖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悉心調解,喬某和齒輪廠業主握手言和,這起歷時兩年的勞資糾紛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勞方:廠方不依法給付工傷待遇補助
資方:廠方負債經營勞方要價太高
喬某上班不久,齒輪廠還沒來得及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就發生了工傷事故。因受金融危機影響,廠方近兩年一直負債經營,但在喬某受傷后,已積極為其墊付了5萬余元醫藥費用,還多次去看望和慰問喬某,喬某的損傷雖經工傷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但治療后不會留有明顯后遺癥。此后,喬某主動申請解除勞動關系,廠方數次就工傷賠償金問題與喬某協調,但終因其索要的賠償金太高,無法達成協議。齒輪廠認為,喬某申請勞動仲裁后,建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沒有維護廠方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官:巧辯勞企矛盾焦點調解優先
因工傷事故引發的勞資糾紛,勞動者或企業起訴到法院前,已先后經過工傷認定、工傷等級鑒定、雙方自行協調、勞動爭議仲裁等多個程序,往往對立情緒明顯。對此類案件,法官如徑行裁判,一般會引發上訴,增加勞動者和企業的訴累,甚至激化矛盾。因此,法官在審理時,更應多做釋法疏導工作,堅持調解優先。同時,要認真分析案情,抓住糾紛的焦點,結合勞動者想盡快得到補償,用人單位又希望糾紛早日化解、投入生產經營的實際,找準調解切入點。另外,作為承辦法官,調解時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盡可能促成勞企雙方互諒互讓。本起勞企糾紛,喬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齒輪廠未為喬某辦理工傷保險,喬某應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則應當由齒輪廠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