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買了房屋,請裝修公司裝修原本是好事,誰知卻因為裝修中的質量問題引發(fā)了爭議,甚至訴至公堂。市民蔣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日前,這起糾紛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法院得以審結。法院判決裝修公司給付蔣女士包括工程延期違約金88370元、返修費用69317.42元和頂面防水工程返工費用損失3400元在內共計161087.42元。
2006年8月31日,蔣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為蔣女士裝修房屋,時間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1月15日。雙方另約定,因裝修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誤的,每延誤一天支付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之后,裝修公司進場施工,蔣女士支付了部分裝修款。2007年3月23日,雙方進行對帳,確認裝修總價款為324807元,工程延期違約金算至2007年3月31日為18792元。蔣女士另在對賬單上注明如2007年4月1日未交房,違約金仍按每日324元計算。后蔣女士認為房屋的裝修存在質量問題且裝修公司未按期竣工交付,要求裝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213840元(按每日324元計算)、因裝修質量問題所需的修復費用78400元、為減少損失所支出的南北陽光房搭建和頂面防水工程返工費用50210元,共計342450元。裝修公司則認為,蔣女士在施工期間對施工內容提出變更且未及時付款,導致無法按約定時間竣工,此外蔣女士主張每日按合同總價的1‰即每日324元計算延期交付違約金已遠超出實際損失,該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在審理過程中,蔣女士提出申請,要求對房屋的裝修質量問題進行鑒定。法院委托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同時經評估返修所需費用為78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蔣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雙方爭議主要在裝修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工程延期違約金的計算是否合理?關于質量問題,鑒定報告顯示,裝修公司負責裝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且經評估需返修。對鑒定結論,裝修公司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法院予以認定。關于工程延期違約金的問題。由于蔣女士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計算的違約金為213840元,而工程造價僅為324807元,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酌情予以減少。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