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交通事故發生后,負全部責任的一方卻將不負事故任何責任的“無辜者”告上法庭,竟然還打贏了官司。近期,江蘇省南通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賠償案,經調解,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章某12100元,被告林某賠償15000元。

機動車無辜被撞

20089月的一天,從事服裝加工業的原告章某因客戶催要服裝,駕駛電動三輪車沿蘇221省道由西向東快速行駛,因前面突然出現情況,章某向左駕車由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與在此等候紅綠燈的林某所駕客車尾部相碰撞,致章某受傷,兩車受損。章某傷勢嚴重,當即昏迷。交警部門依法處警后認定,章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章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顱底骨折、右顳部硬膜下血腫、面部皮膚挫傷、外傷性癲癇,花去醫療費近20000元。20094月,經司法鑒定,章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遺留聽力下降及外傷性癲癇,評定為8級、10級傷殘。經核算,章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賠償金等全部損失達16萬余元。

另查明,林某所駕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章某與保險公司、林某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章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和林某告上法庭。

無責方拒絕賠償

庭審中,主要圍繞被告林某應否承擔責任展開辯論。原告章某訴稱,我的電動車是與被告林某的機動車碰撞才發生車禍的,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外,被告林某亦應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林某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我是按章行駛的,而原告章某不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才致事故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實行過錯原則,交警部門已認定章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是事故的無辜者。現原告章某要求無辜者承擔責任,我不能接受。

闡明法理妥調解

南通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論機動車有無過錯,保險公司均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我國法律實行過錯加重責任和一定比例限額的無過錯責任。機動車方無過錯時,只要非機動車方主觀上并非故意,機動車方乃應依法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章某駕駛非機動車與被告林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盡管章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對事故無責任,但林某作為機動車一方乃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明確法律規定后,經過法院調解,被告保險公司同意按交強險最高限額賠償12100元,被告林某同意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按10%賠償15000元,三方達成協議。

 

法官評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賠償有三個基本規則:1、保險公司對交強險賠償應在最高保險責任限額內無條件賠償,不考慮投保人的事故責任比例。當前,最高限額通常為12萬元,但各賠償項都有最高額限制。必須說明的是,如果投保機動車對事故無責任,則保險公司的最高理賠額僅為12100元。2、事故責任不同于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方可要求機動車方在事故責任基礎上增加賠償比例。3、交通事故賠償并非完全實行過錯責任方式,實質上實行過錯責任、過錯加重責任、無過錯責任三種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的,實行三種責任方式: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實行過錯責任方式,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實行過錯加重責任方式,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時,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不完全一致體現得非常明顯。由于只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故而機動車應在事故責任基礎加重一定比例賠償。 3、一定情形下實行無過錯責任方式。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便機動車方不應負事故責任,非機動車方應負事故全責,但如果非機動車方是非故意的,那么機動車方仍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側重于加重優勢車輛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公平和人性化管理,構建和諧社會。

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被告林某作為機動車方按交通規則行車本無過錯,原告章某作為非機動車方違規行車應負全責,但章某并非故意造成事故發生,故而本案符合無過錯責任方式的相關規定,被告林某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最高限額12100元外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現原告章某損失超過16萬元,法院調解中動員被告林某賠償15000元,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