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分析當前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建議
作者:王娟 周美華 發布時間:2009-12-07 瀏覽次數:1159
近年來,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增強,再加之《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相鄰權概念日漸深入人心,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也開始逐步增加。這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
一是案件當事人都是鄰居,甚至大部分還是親戚,在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雙方如發生糾紛易激發矛盾,甚至引發爭斗。
二是案件標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通行、通風、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權引發的法律關系以及當事人因野蠻裝修、廢氣、噪聲、粉塵給相鄰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而引起糾紛。
三是案件標的額不大,但由于當事人長期生活在一個空間,時常因日常生產、生活相處不好、不和睦而引發相鄰糾紛,甚至方寸之地引發大爭端,因而往往積怨較深,出于斗氣,引起訴訟。
四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沒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野蠻、粗魯、自私或不拘小節,不能理解對方或存在擠壓、欺負、侵占對方的主觀過錯。
五是案件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是為了生產、生活的方便或是因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為了爭奪財產;還有的是當事人相信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如鄰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會有不利影響,修建墳場爭奪風水寶地等。
該院經過對近三年來相鄰權糾紛案件統計分析后認為,此類案件的增長原因主要有:
一是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人們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途徑獲得更多訴訟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但對個人合法權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視相關相鄰權益的“容忍”和“限制”義務,容易導致鄰里矛盾的產生。
二是鄰里之間的溝通減少,關系疏遠。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鄰里之間的溝通相對減少,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之間往往得不到充分溝通和交流,矛盾愈積愈深,一觸即發。
三是民間調解力量薄弱,鄰里糾紛化解不及時。傳統農村社會中處理糾紛的主要機構村民委員會,在糾紛調解中的作用日漸弱化,導致絕大多數的鄰里糾紛未能在萌芽階段得到妥善處理,終積小怨成大恨,糾紛不斷涌向法院。
針對相鄰權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這一情況,除了建立積極的糾紛預防機制之外,基層法院更應充分發揮審判功能,公平公正地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后機關,在緩解社會矛盾,營造和諧社會的工作中,具有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筆者認為:
一是要注重案外糾紛的解決。許多當事人由于其他糾紛的原因而不讓對方當事人通過或通行,因此,法官要從糾紛的源頭上著手,找準根源,協助解決其他糾紛,從而解決相鄰糾紛,促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
二是要實地勘察、加強調解、調判結合。法官要主動到相鄰糾紛現場勘察,充分了解相鄰雙方的房屋狀況、地理位置、通行路線等情況,為當事人分析利害關系、權衡利弊得失,聽取當地黨政機關、司法所、村委會的處理意見,并邀請他們派員參與調解,力求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若調解無效,應充分考慮判決執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時公正判決,解決相鄰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擴大。
三是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加強法制宣傳。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倡以人為本、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社會主義新觀念,讓當事人認識只有和諧的睦鄰關系,才能真正發展生產、方便生活。同時,抓住典型案例,通過進村辦案、就地開庭、以案說法等方式,加強對相鄰關系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
四是要對相鄰糾紛案件應正確引導,慎重下判,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限度。在處理相鄰糾紛案件中,必須謹慎處理,注意當事人的情緒變化,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紛爭,力求使案件處理結果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能夠進行調解的盡量采用調解解決,公平合理地處理案件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