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第三者
作者:金永南 袁玲玲 發布時間:2009-12-07 瀏覽次數:596
本網南通訊:兩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中,當被保險人既非駕駛人,又非車上乘客時被致傷,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日前,南通市中級法院一判決確認被保險人不得作為第三者,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可不承擔交強險責任。
王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姜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車主為徐某某,徐某某作為投保人在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徐某某雖系該二輪摩托車的車主、被保險人,但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既不是該摩托車的駕駛人,又不是乘坐人,應屬第三者,故兩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事故當事人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王某某所在公司應按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原告徐某某的損失,由平安保險公司賠償72630.4元,太平保險公司賠償36841.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由王某某所在公司賠償40039.01元。
一審宣判后,太平保險公司不服,向南通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徐某某是機動車交強險的被保險人,不屬于本公司交強險應賠償的受害人范圍,要求改判其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關于其中“被保險人”的含義,上述《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亦有相同規定。徐某某為本案交通事故中二輪摩托車的車主、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的投保人,在該車交強險保險期內具有被保險人的固定身份,應排除在該摩托車交強險賠償權利人范圍之外。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對徐某某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關于其不應對徐某某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遂改判原告的損失由平安保險公司賠償99472元,王某某所在公司賠償47039.01元。
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否可以作為交強險的第三者?
關于被保險人的定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四條也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這里使用的詞語是“及其”,按字典解釋應當是“和”的意思,也就是投保人和合法駕駛人可以并列為被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即車主,也可以是車主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就本案而言,徐某某是車主,即投保人,那么徐某某應是被保險人。由于本案徐某某并不在駕駛車輛,而是站立于車輛旁邊,車輛由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丈夫姜某某駕駛,那么其丈夫姜某某也應當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均規定交強險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其目的就是為了防范有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防止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騙取保險賠償。因此,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份,是不能產生變化的。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既不是該摩托車的駕駛人,又不是乘坐人,因此應當作為第三者的觀點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