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依法認定職業放貸人 借款合同無效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金永南 屠明萍 發布時間:2020-05-08 瀏覽次數:962
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原告黃某曾經在法院訴訟多起民間借貸案件,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法院依法認定其與被告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對其主張的高標準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于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于2013年8月向原告黃某借款20萬元,并向黃某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到黃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用于投資,借期2個月,月息壹分捌厘。”黃某實際交付給于某192800元,當扣了兩個月利息7200元。借期屆滿后,黃某多次向于某索款無果,訴至通州法院,要求于某償還借款借款20萬元,并按照借條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通州法院在審理中還查明,黃某于2002年至2018年期間在通州法院訴訟民間借貸案件57件,訴訟標的額達800余萬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本院訴訟多起民間借貸案件,向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行為,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其與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于某應當返還借款本金1928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遂判決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黃某借款本金1928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
法官說法: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違反金融管理強制規定
那么何為職業放貸人?職業放貸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會議紀要中規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文件規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根據該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屬于特許經營業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均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個人從事職業放貸行為,因違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于無效合同,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
本案中,黃某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次數多、金額大,且利率標準遠遠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具有營利性,應當依法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對其高額貸款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