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本為多年同居關系,卻因感情糾葛鬧的心情不快,一怒之下放火燒衣,結果女方因放火罪身陷牢房。近日,江陰市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放火案件,判決被告人李玉華有期徒刑三年。

現年42歲的李玉華家住江陰市澄江街道某村,三年前,李玉華與張平認識并開始交往,交往不久兩人便同居了,但是卻一直沒有領結婚證。在一起住的時間長了,兩人不時因為小事鬧點矛盾,按說呢,這也正常,只要兩人靜下心來好好談談也就好了,但他們二位的表現卻恰恰相反,彼此時常冷眼相向,導致矛盾越來越深。2009530吃過午飯后,兩人又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再次引爆“戰爭”,在大吵一架之后,李玉華一氣之下甩門而出。大約晚上九點多鐘她才回來,在讓房客小吳開門之后,本想回來拿走自己的生活用品,但是生活用品卻被張平藏了起來,氣得李玉華是直跺腳。當她來到走廊時看到了張平持在那里的兩件衣服后,總算找著發泄物了,李玉華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起打火機就點燃了衣服,不一會就引起了火災,燒毀電視機等物。張平隨即報案,李玉華于2009626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歸案后,李玉華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玉華故意縱火焚燒公民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李玉華自愿認罪,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