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期,江蘇省宿城法院處理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被告因孩子滿月,邀請親朋好友到家中喝滿月酒。

該案死者靳某參加了聚會后,獨自一人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撞到路邊樹上,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本人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責。死者的家屬即該案原告認為死者是因為到被告家中喝酒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被告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萬余元。該案庭審過程中,被告認為靳某在他家中喝酒時并未喝多,而且靳某死亡時間距離從他家離開近兩個小時,此期間靳某是否到別處喝酒無法證實,故自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后經本院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握手言和。

中國人講究“無酒不成宴。”大家遇到喜事開心事,喝點酒是難免的。但是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畢竟喝酒的目的只是喝個喜慶,喝個開心,不是讓誰喝醉,更不是把誰喝出點事來。

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從事某些特定工作。喝酒是一項人為產生的危險性的行為,任何人在喝酒之前應當預見到這一行為會給自己帶來的危險,并自主控制喝酒行為,防止自身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否則本人有重大過錯,要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或宴請的主人只是承擔一種次要的注意義務。

具體的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相互提醒、勸告、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如飲酒人之間應相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經進入開始酣醉狀態的人停止飲酒;或在發現“酒友”出現醉酒或出現不良反應后立即通知其親友或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協助將醉酒而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酒友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照顧管好其人身及隨身攜帶的重要物品。更要阻止醉酒的人從事駕駛等高度危險作業的不安全行為。如宴會的主人,不僅要避免強行勸客人喝酒;還應該在明知客人喝了酒,不能開車的情況下不讓客人開車;要將醉酒的客人護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過來帶他回家,以免客人沒人照顧途中出事。如果確實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客人出事,酒友或宴會主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比例一般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即當事人事發時的責任比例自由裁量。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中勸酒者有明顯的勸酒行為,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有病仍然勸對方飲酒,甚至勸酒者是故意使用強迫或威脅等不當方式使他人醉酒發生事故的,屬于故意侵權行為,勸酒者需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