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先生到法院起訴要和妻子離婚,妻子死活不肯,認定先生有了外遇才要拋棄家庭的,在法庭上對先生破口大罵。婚最終還是離了,女兒歸妻子撫養,麻煩卻沒結束。離婚后妻子一腔怨氣沒處發,老是以各種理由拒絕先生探視女兒,到最后索性連個借口都不編了,聽到先生的聲音就掛斷電話。一年之中先生四次到法院申請強制探視。先生愁眉苦臉地向執行法官嘆道,我也不能看次孩子就來次法院吧,離婚了,想看孩子怎么這樣難?

先生月收入上萬元,離婚時把房子、車子、存款都留給了前妻和女兒,每月還支付1500元撫養費。一年后,前妻聽朋友說撫養費可以占到對方收入的30%40%,要求先生將撫養費增加至每月3000元。先生很不理解,以無錫的消費水平每月1500元已經足夠支付女兒的開銷了,為什么還要增加。但前妻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女兒請家教、上鋼琴課、舞蹈課、暑假到國外去旅游,哪一樣不要花錢,3000元一分也不能少。先生一聽很為難,他現在已經再婚了,雖然月收入不少但要負擔新的家庭開銷,根本承受不了女兒的高消費。不料自此前妻就再也不讓先生見到女兒。

女士三年前和丈夫離婚后很快再婚了,兒子小偉由丈夫撫養。女士再婚后又生了個女兒,從此小偉對她越來越冷淡,說話愛理不理,也不拿正眼看女士,到后來干脆不讓她去探視。女士只好向前夫求助,誰知前夫冷冷地說你跟別的男人跑了,兒子不要見你,我有什么辦法?女士懷疑丈夫從中挑撥離間,讓兒子對自己有很深的成見。

離婚后,女士帶著三歲不到的兒子小松嫁給了現在的丈夫先生。先生對小松很關心,很能討孩子喜歡,剛開始小松一口一個“爸爸”叫得很親熱。不料前夫來看了幾次孩子,小松對李先生的態度漸漸變了,有一次先生不讓小松晚上吃糖,小松叫道“你不是我爸爸,為什么管我”,這讓先生很是尷尬。女士覺得都是前夫探視惹的禍,再也不讓小松和前夫接觸。

先生和王女士倒是和平分手,矛盾不大,不料雙方父母加入到“奪親大戰”中。孩子從小是爺爺奶奶帶大的,張王二人離婚后孩子歸先生撫養,繼續和爺爺奶奶生活。每逢雙周末,爺爺奶奶把孩子送到外公外婆家住兩天,再由外公外婆送回。這樣持續了大半年,雙方倒也相安無事。不料外公外婆看著外孫一天天長大,白白胖胖的很是機靈可愛,對小家伙也越來越舍不得,每次都要拖幾天才不情不愿地把外孫送回去。這樣一來爺爺奶奶就不滿了,有時到了探視時間也不送孩子過去,到后來干脆不讓對方接走孩子。外婆想外孫想得眼淚汪汪,干脆跑到法院去告爺爺奶奶,不料法院根本不讓她立案,說婚姻法沒有賦予外公外婆探視權。

離婚的夫妻房子車子可以分得清清楚楚,但離得了婚卻離不了娃。許多關系交惡的夫妻出于報復心理離異后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往往舊怨未消又添新仇。婚姻法對探視權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有關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問題都需要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可能每次要看孩子就來法院申請強制探視。探視權不同于其它案件,周期性長、人身性強,不適合強制執行。如果對阻撓探視的一方拘留或罰款,只能更加激化雙方矛盾,加重日后探視的難度。

無錫崇安法院法官指出,引發探視糾紛的原因很多,有的為了報復泄憤,有的為了撫養費,有的為了“保護”自己現有的家庭。無論理由是什么,這些家長都只想到了自己,而沒有為孩子著想。與其說探視權是為人父母的一項權力,不如說是一種撫育孩子的方式。完整的父愛和母愛對孩子形成完善的人格非常重要,在離異家庭中只有通過探視子女才有機會與未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接觸、交流,彌補單親家庭的種種弊病。用探視權為難對方,最終受害的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