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無駕駛拖拉機的資質,駕駛拖拉機從事裝運工作,在裝運期間在運貨時翻人入溝受傷,后向雇工要求賠償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南京某磚瓦廠因2009年生產需要與戴某于20081114日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約定把磚機生產供土一條線承包給戴某,并要求戴某必須服從磚機的開機生產時間,不準遲到、早退等。合同工期為2009年正月至年底停機。此后戴某雇傭未取得駕駛拖拉機資格的聞某到磚瓦廠駕駛拖拉機從事運土工作。2009524日晚,聞某在磚瓦廠內運土期間所駕駛的運土車翻入溝邊,致聞某受傷。2009524日晚有霧,且聞某運土發生事故路段未安裝路燈。

法院審理認為: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聞某在受雇于被告戴某期間,因駕駛的運土車翻入溝邊而遭受身體損害,被告戴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聞某在未領取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運土車造成事故,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3、為滿足被告磚瓦廠的生產需要,在夜晚有霧期間原告聞某仍被安排運土作業,在該廠區事故路段未有設置路燈,合同中也未明確把設置路燈的義務交由被告戴某負擔,故被告磚瓦廠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5519.14元,由被告戴某依責承擔11639.36元(11519.14元×75%)。綜合本案案情,對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由被告戴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被告磚瓦廠在戴某應承擔賠償總額20%范圍內對戴某向原告不能賠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戴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聞某人民幣8882.97元;被告磚瓦廠在被告戴某承擔賠償款11639.36元的20%范圍內對被告戴某向原告聞某不能賠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