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攬生意,強行拖著對方讓其發生交易,他人勸說引來不快,遭受毆打,致勸說者受傷,勸說者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828上午7時許,王某、楊某用獨輪車推著舊被胎子,準備到通洋街上重新翻制,路過沈某家門前路段時,沈某為攬生意喊二人到他家做,楊某稱拒絕,沈某就上前拖住獨輪車子,楊某再次拒絕。董某從路西邊過來勸說,不要再拉,因董某的女婿在沈某家南邊從事同種經營,沈某聽后便將董某推跌倒在地,董某的妻子陶某過來拽沈某,也被沈某甩倒在地,董某被楊某扶起后要向沈某身邊去,沈某又先后將其推跌倒在地四、五次,致董某躺在地上,后經公安機關民警到現場制止了雙方的糾纏。董某為賠償事宜,經公安機關處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沈某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受到損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本案被告沈某為攬生意喊王某、楊某到他家加工被胎,并拖住獨輪車子,在原告董某說:“不要拉了,人家愿意到哪家就到哪家”后,被告沈某先后將原告董某推跌倒在地四、五次,導致原告董某受傷,故原告董某要求被告沈某賠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告董某第一次被被告沈某推倒,被人扶起后繼續向被告沈某身邊去,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亦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沈為生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沈某賠償原告董某各項損失的70%2519.2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