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攬生意遭拒 毆打他人賠償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11-30 瀏覽次數:448
本網鹽城訊:為攬生意,強行拖著對方讓其發生交易,他人勸說引來不快,遭受毆打,致勸說者受傷,勸說者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受到損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本案被告沈某為攬生意喊王某、楊某到他家加工被胎,并拖住獨輪車子,在原告董某說:“不要拉了,人家愿意到哪家就到哪家”后,被告沈某先后將原告董某推跌倒在地四、五次,導致原告董某受傷,故原告董某要求被告沈某賠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告董某第一次被被告沈某推倒,被人扶起后繼續向被告沈某身邊去,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亦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沈為生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沈某賠償原告董某各項損失的70%即2519.2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