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雙方存有酒類供求業務,因此差欠貨款,后向欲向其主張時方知已經病逝,后其妻子主張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其丈夫生前所欠貨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122,高某因欠范某酒款向其立下欠條一份,欠條載明:到酒款壹仟壹佰元。后高某未能償還此款,并于20094月因病去世,后范某向高某之妻邱某主張未果。范某遂于20091111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某償還其丈夫所欠酒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丈夫在與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原告債務,因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是其丈夫個人債務且原告知曉此事,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丈夫高某生前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原告酒款應當由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酒款11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邱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范某欠款11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