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 連云港物控集團原副總經理張時被判15年
作者:盛茂 發(fā)布時間:2009-11-26 瀏覽次數(shù):545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時利用擔任連云港市物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張時作為物控股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與吳某、周某共同一起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同時,認定被告人張時具有自首、主動交待同種較重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張時貪污、受賄犯罪中的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為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在該案審判時,案件承辦人向被告人張時作了大量法律釋明工作,詳細解答了其對判決認定事實、證據(jù)的疑問,宣判時張時當即表示認罪服判,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