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小夫妻結婚未滿一年,雙方即因矛盾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因流產未滿六個月被裁定駁回起訴,后雙方關系未能改善,丈夫再次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青年男子小汪與未婚女小陶于20083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同年722日登記結婚。結婚前,小汪給付小陶禮金26800元,另為小汪購買金手飾支付10000元。婚后不久,因家庭生活瑣事夫妻之間及雙方與對方父母之間多次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后小陶曾懷孕,在200811月流產。小汪曾于2009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因從小陶流產至小汪提起訴訟未滿6個月,本院于200941日作出裁定書駁回小汪的起訴。在此之后,雙方的矛盾并未緩和,小汪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返還其支付禮金。原告本人現在無房產。

庭審中,妻子小陶稱:原、被告夫妻間并沒有大的矛盾,是因雙方父母之間有矛盾,才引起原、被告之間有矛盾,如果雙方父母消除隔閡,原、被告還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不同意離婚。即使離婚對禮金不應返還,因為原、被告已結婚同居生活,被告也懷孕流產過;被告現在沒有固定的住所,如果離婚,原告應對被告給予經濟幫助。原告聲稱為給付禮金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未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雖然原告在婚前向被告支付了一定數額的禮金并為被告購買了金手飾,但雙方已經經過結婚登記并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原告未提供因給付禮金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證據,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禮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目前的生活狀況并不明顯優于被告,加之原告在結婚前向被告支付過禮金的因素,對被告提出在離婚時要求原告對其作經濟幫助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禮金,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經濟幫助的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