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少年搶劫八元 法院依法判刑半年
作者:錢新才 沈偉 發布時間:2009-11-25 瀏覽次數:529
本網蘇州訊: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1993年12月被告人熊某出生在某偏僻鄉村,從上小學開始至初中,熊某父母為生計一直在外打工,熊某一直與年邁的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初中未畢業熊某便輟學在家。2009年7月熊某跟隨父母來常打工。2009年8月某晚,被告人熊某與老鄉吳某(另案處理)商量找個“刺激”的事情玩玩。經預謀后,兩人決定找個目標“搶一下”。商定后,兩人便在常熟市虞山鎮某處伺機作案,當窺見加班后回家的唐某途經該處時,兩人即采用攔截、毆打等手段,從唐某身上劫得人民幣8元。案發當晚,警方根據被害人報警提供的相關信息,將被告人熊某抓獲。被告人熊某歸案后協助警方抓獲了另一犯罪嫌疑人。案發后,繳獲的上述搶劫贓款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法庭審理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熊某自小讀書至初中后外出打工,遠離父母缺少必要的家庭監管,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交友不慎,法律意識淡薄,辨別是非能力差,從而走上犯罪道路。此次犯罪對被告人熊某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法院將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進行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當場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立即劫取公民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熊某在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危害社會。據此,法院對被告人熊某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