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未定 逾期還款仍須擔息
作者:戴志成 丁旦 發布時間:2009-11-24 瀏覽次數:529
本網鹽城訊: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在借款時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經催告不還后能否主張利息?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是多年好友,高某于2008年2月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但雙方在借條上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可以要求高某支付其逾期還款的利息,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由此可以看出無息的民間借貸,并不影響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主張利息,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限被告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李某人民幣10萬元并承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