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司法改革重在司法為民
作者:轉載《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09-11-24 瀏覽次數:2138
建立訴訟服務中心解決基層法院面臨的新問題發揮能動司法作用五方面落實司法為民新舉措
公丕祥:基層法院司法改革重在司法為民
走進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法院的訴訟服務大廳,映入眼簾的“導訴臺”不僅提供教老百姓怎么寫訴狀、訴訟費如何交、人身損害賠償怎么算的各種《訴訟指南》,法官還為當事人提供了立案受理、審執進度查詢、判后答疑以及信訪接待等服務,通過訴前調解,化解糾紛的“關口”也被前移到了訴訟服務中心。而該中心運行兩年多來的成績也頗受好評:接待當事人逾4萬人次,辦結立案調解案1500余件,案件調撤率達65%以上,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處矛盾糾紛150余件。
就在當天,在江蘇高院舉行的推進新一輪司法改革座談會上,公丕祥用主要篇幅深刻闡述了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如何結合江蘇特點,在新一輪司法改革過程中,通過各種具體工作機制的創新,強化能動司法、依法服務大局,從而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他分析說,一些困擾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司法難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如一些基層法院法官一年辦案達幾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銳,而且成為“常態”問題,各級法院面臨著日益突出的涉訴信訪和執行難問題,一些地方司法保障乏力問題還未根本解決,司法環境還不夠理想。而要盡快破解這些司法難題,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從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逐步理順關系,努力加以解決。“要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和深層次問題上下功夫,而不是滿足于解決眼前的個別具體問題。”
近幾年來,江蘇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在能動司法、司法調解、審判管理、基層基礎建設等方面總結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尤其是一些基層法院圍繞司法為民,推出的舉措可謂亮點頻出。常州市鐘樓區法院在立案庭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泰州姜堰市法院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江陰市法院設立專業化巡回法庭、海門市法院建立調解速裁機制等,不僅針對性、操作性強,而且讓基層法院的司法改革舉措轉化成為了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江蘇高院還在總結相關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各種現場推進會的形式在全省各級法院予以了推廣,僅訴訟服務中心,目前就在80家基層法院和9個中級法院全部建立。
“如何通過審判管理,加強辦案程序的節點控制,從而預防法官隨意擱置案件、久調不決問題;通過推行法官助理,將辦案能力出色的法官培養成為‘名法官’,使其從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從而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通過大量便民性的訴訟服務舉措以及加大調解力度,讓更多案件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清宇認為,這些改革的成效,將由基層法院發揮“示范者”和“試驗田”作用。
公丕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要做到司法為民措施更加完善、糾紛解決手段更加多樣、司法便民方式更加便捷,要從五個方面研究解決相關重要問題。一是要建立健全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拓寬涉訴民意反映渠道,完善社會輿情匯集制度,健全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定期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制度,全面、深入、經常地了解涉訴民意。二是要深入推進司法公開。穩步推進各類二審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完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建立減刑、假釋案件公開審理機制。還要通過深化裁判文書改革、實行生效裁判文書上互聯網公開、完善案件信息實時查詢系統以及建立審判工作定期發布制度,進一步拓寬和規范司法公開方式。三是要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提高調解結案率,減少調解結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和再審程序,努力使更多的糾紛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組織得到解決或者依靠社會力量合力予以化解。四是要完善便民訴訟機制。推進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構建簡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巡回審判制度,探索二審和再審案件巡回審判制度,提高巡回審判的效果。五是要完善司法過程中的救助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執行救助專項資金、涉訴信訪終結案件救急資助、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機制。
記者了解到,為了研究制定符合江蘇特色的司法改革實施方案,江蘇高院專門成立了司法改革指導委員會,并先后召開了省法院咨詢委員會成員、一線領導、干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級機關代表、省法院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多個座談會,還通過全省13個基層司法改革聯系點,從今年3月起率先推進各項具體任務為出臺具體方案起到研究、示范效應。“司法改革不可能通過‘拍腦袋’制定方案,許多改革措施一方面來源于地方的實踐,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水到渠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對眼前最急需、最容易解決的項目和機制,要盡快提出具體實施細則和方案,做到成熟一個、研究一個、確定一個、實施一個、見效一個。”公丕祥說。
“新一輪司法改革深刻觸及了人民法院工作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強,工作難度很大,任務十分艱巨。要取得成功,各級法院領導干部特別是各基層法院要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方向和職責,為司法改革健康有序開展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公丕祥最后說,每一項改革措施,上級法院從體制上保證、基層法院從機制上完善,從“司法為民”的各種實實在在的舉措入手,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難點問題,確保司法改革取得實效,實現讓黨滿意、讓人民滿意、讓干警滿意的目標。(丁國鋒)
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