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尤某訴被告射陽縣中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中醫院賠償原告尤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111800元。

原告尤某于2009322到被告單位射陽縣中醫院門診檢查,經診斷為“前列腺增生”。同月24日,被告單位對原告實施“前列腺電子刀切割手術”。同年51辦理出院手續。出院后,原告發現自己完全性尿失禁,經與被告單位交涉,被告派該院外科主任與原告到上海長征醫院進行膀胱鏡檢查,經檢查提示外括約肌環存在,3點處似有一疤痕樣改變。原告尤某訴至法院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過程中,委托鹽城醫學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鑒定原告病例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雙方對該鑒定結論均無異議,但對原告失禁使用何種殘疾用具有異議,要求對原告使用何種殘疾用具進行鑒定。經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使用“膀胱造瘺”和“尿不濕”均可。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使用尿不濕,并對使用尿不濕的費用協商一致。后經法院住址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上列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