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兒子、兒媳鬧離婚,公婆將其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還債,所持借條使用的是江陰某酒店的便箋紙,而借條落款日期卻遠早于酒店設立日期。近日,江陰法院審結此案,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34日,蔣敏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張亮離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豈料小夫妻倆鬧離婚的事情惹怒了蔣敏的公婆張福和胡琴。316,張福與胡琴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夫妻倆歸還借款1973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四張借條,落款日期分別為200041820004182002332003623,而該四張借條使用的均是江陰市某酒店的便箋紙。案件審理中,張亮對四張借條均予以認可,但蔣敏則極力否認其真實性,并提出對數額較大的2003623便箋紙上“蔣敏”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為查清事實,法院赴工商部門調取了相關酒店的工商登記資料,資料顯示該酒店設立于2002918,而鑒定結論也反映2003623的借條上“蔣敏”二字并非蔣敏本人所寫。

因張福與胡琴無法對上述情況做出合理解釋,法院對上述借條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定,承辦法官對原告的行為進行教育后,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處理涉及家庭、婚姻關系問題時,當事人應當秉承中華民族誠實善良的優良傳統,公平合理、冷靜理性地處理家庭成員間的爭執,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解決矛盾、消除隔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