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眾所周知,欠債還錢,立條為證,可是由于當事人的疏忽,對條據的格式沒有注意,導致沒有辦法主張自己的權益。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貨款糾紛,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張欠據,欠據主文內容為:“欠據,欠到張某菊花款貳萬元整(20000元整)欠款人:陳某,2006714”,從以上內容來看,這是一張完整的欠據,但是在落款日期下方另起一行右下角注明被告周某的姓名,問題的焦點就在周某的姓名上,因為周某姓名上方已經是一個完整的格式欠據,但是周某的姓名出現在欠據落款日期的下方,是否能證明同是“欠款人”?

庭審中,原告提交這份欠據給被告周某質證,被告認為欠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自己是作為見證人的身份出現,并不是欠款人的身份。原告認為陳某和周某是合伙人,因為陳某現在不知下落,只有向周某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因為原告張某的欠據不能證明被告周某系欠款人,原告亦沒有證據證明周某與陳某是合伙人關系,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后,承辦人勸說原告張某以后在條據上一定要注明立據人的身份,并且注意條據的格式問題,張某欣然接受,雖懊悔不已,但是這是一個不小的教訓,以后生意中一定會注意格式條據的規范問題。